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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637号 (2)
  被害人胡某某认为,案发时其作为摊位承租者,有权要求被告人一家搬离。现其已与市场方达成解除涉案铺位租赁合同的约定。
  被告人贺某1、贺某2、贺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悔罪,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贺某1、贺某2、贺某3的辩护人认为,贺某1、贺某2、贺某3均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相关民事纠纷已解决,三名被告人已足额预缴赔偿款,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且均适用缓刑。审理中,贺某2的辩护人提交代管款收据、经营合同、《市场处理调解情况》、收据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2于2017年承租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宝翔路XXX号宝翔菜场S2-5号铺位,经营切面零售业务。2018年1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害人胡某某至上述铺位,以其本人系铺位承租人为由要求贺某2及被告人贺某1、贺某3父子等人限期搬离,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贺某2、贺某3均持金属擀面杖、贺某1持三角铁共同对胡某某实施殴打,将胡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拳打脚踢,致胡某某因外伤致头皮创口,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皮肤擦伤、左侧第11后肋线性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贺某1、贺某2、贺某3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相关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贺某2向本院预缴对被害人胡某某的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贺某2与胡某某的租赁纠纷已经宝翔菜场经营方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7日17时50分许,其和陈某某及店内两个员工至菜场贺家面摊催贺家的人快点搬掉,同时贴了一张催房单,因为其从菜场招商处租下了2018年他们家的摊位。其打算离开时贺家两个儿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贺某2、贺某3)拿着家伙砸其头部,后来对方父子三人一起上来对其拳打脚踢,老头(经辨认系被告人贺某1)拿的是三角铁,被其用手挡住了。其的头部、肋骨、胸腔都有伤势。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胡某某在宝翔菜场里租过一个摊位,之后又租了一个摊位,这个摊位原先的租客一直没有搬走。2018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其陪同胡某某至宝翔菜场新租的摊位贴告示,对方摊位跑出三四个人(经辨认系被告人贺某1、贺某2、贺某3)手拿器械对着胡某某殴打,胡的头上流血了。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7日18时许,三名被告人在宝翔菜场内围打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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