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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1075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10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承租经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娄塘中大街XXX号二楼房屋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7月起在该处摆放赌博机,开设无名游戏机房,并雇佣雷银伙(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上分。
  2017年8月14日21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无名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及参赌人员,缴获捕鱼类游艺机(一机八口)2台、“西游争霸决战天下”游艺机(一机八口)1台以及赌资人民币330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张某1、熊1、汪某某、熊2、王某2、李某某、吕某、朱某某、王某3、张2、江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照片,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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