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4刑初1075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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