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67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6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辩护人何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
被告人张2,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黄某某、张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何文彬,被告人黄某某、张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户后,于2018年1月期间,在本市枣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雇佣被告人张2负责操盘,以“百家乐”形式接受赌客投注。
2018年3月15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焦某、张2,并查明该赌博账户在2018年2月16日至案发时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1695元。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黄某某、张2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薛某某、周某某、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及光盘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焦某、张2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黄某某、张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焦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焦某、黄某某、张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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