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672号 (2)
一、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李蜀申
人民陪审员 贺耀谨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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