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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223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3刑初2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其任职联通外包公司上海润讯商凯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的便利,侵占公司价值人民币45,500元(以下币种同)的电话卡、下属门店业务押金30,000元。另收受下属门店交付的购买电话卡费用330,000余元而未发货。上述共计造成公司损失400,000余元。
  公诉机关以被害单位员工陈述、证人证言、上海润讯商凯电话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外包服务合同书、谈话记录、证明、工资情况、存费送费签收单、联通公司出具的宝山联通营销活动申请表、活动方案、各门店交押金情况及公司奖励发放汇总、情况说明、收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关于45,500元和30,000元两笔,前者是其从公司拿了卡销售,一直未将钱给公司,后者是下属小门店安装实名制机器的押金,其收钱后也未给公司,将钱都拿去充值开卡或垫付返利,然后卖给代理商或者门店,再将收取的钱款继续用于充值开卡或垫付返利。其收取下属门店的330,000元,也被其以同样的方式用掉。其这么做都是为了完成公司的指标,公司没有给其返利,才造成了资金困难,但其确实没有将这些钱用于其个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其任职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外包公司上海润讯商凯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润讯公司)的便利,侵占公司价值45,500元的电话卡和充值卡、下属门店业务押金30,000元。另收受下属门店交付的购买电话卡费用330,000余元而未发货,后由联通公司全额退赔相应门店。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高平路XXX号中国农业银行沪太路支行门口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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