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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2238号 (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联通公司员工吴瑞燕陈述,证实蔡某某于2010年起到联通公司做门店管理工作,人事关系挂靠在润讯公司,主要负责大场、顾村地区的门店。除基本工资外,蔡某某所管理地区门店的销售提成是他的月奖金,是联通公司发给润讯公司,再由润讯公司发给他。其是大场、顾村地区的网格经理,是蔡某某的直接领导。2015年3月,蔡某某从联通公司领了价值45,500元的电话卡、充值卡销售给门店,应该在月底把钱交到联通公司,但没有。后又有门店举报蔡某某收了进货款,却未发货。经核查,蔡某某在任职期间收取门店业务押金3万余元;收取门店委托购买电话卡的货款310,000余元而未给付相应的电话卡,后由总公司全额退赔。蔡某某的工资、奖金有明文规定,公司从未拖欠。2015年2月至3月间的营销活动,有7万元奖励费因蔡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未按实名制规范销售的违规行为,而未发放,蔡某某也未向公司上交营销活动门店客户奖励签收单,不能证明他垫付了该笔钱款。2015年4月的奖励于6、7月发放,但蔡某某已离职,奖励费直接发给了蔡某某原先管辖的门店业主,如果蔡某某垫付了奖励费,也可以向业主追讨。2014年6月至12月间,公司也未拖欠蔡某某的门店业务提成奖励,因公司有规定,正常奖励都是下月或隔月发放,不可能拖欠那么久,并且在与蔡某某因拖欠公司货款一事交涉中,他也未提及此事,当时公司也不存在提成奖励,都是按照个人所辖门店销售总量直接发放每月1,500元到3,500元不等的奖金。
  2、证人徐1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某某都是联通公司的外包人员,2014年10月其被分配到和蔡某某同一个网格,同一个工种,其相当于蔡某某的徒弟。联通公司小渠道业务员负责联系所管片区的小门店,新产品上市就推荐小门店拿货,电话卡销售完毕,也可以由业务员帮忙取货。公司搞活动的时候会有销售返利,由公司规定返利标准,然后返还给直接销售的小门店店主,一般是活动结束后由业务员负责发放,并制作签收单上报公司。公司不允许为了拓展业务销量进行垫付奖励费的行为,而且风险很大。2015年5月蔡某某出事后,陆续有门店反映交给了蔡某某进货款,但一直未予发货,货款也未上交公司,后经过整顿,2015年2、3月的营销奖励费已经发放给小门店。2014年蔡某某称需资金周转,借了其信用卡使用,每月1,000元到5,000元,2015年后又称其女朋友母亲住院需要自费药,反复刷卡,消费了85,000元,经法院判决后还欠其72,000元未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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