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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2238号 (4)
  7、证人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其经营的手机店被盗,丢失价值6,500元的手机充值卡,这些卡都是其本人的,蔡某某从未在其店内存放过手机卡。蔡某某是联通公司负责联系其的业务员,一般是其先给蔡某某钱,让蔡某某购入手机卡。2015年4月开始陆续给了蔡某某10,000元,让蔡某某购买手机卡,但蔡某某一直推脱称公司没货,后其了解到蔡某某拿了很多店主的钱而未给货。2015年10月,联通公司垫付了蔡某某拿走的店主的货款,其拿到了10,000元。
  8、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在侦查阶段供述,从2009年开始,其经吴瑞燕批准,每个月从联通公司预支一定数量的电话卡,然后向自己负责地区的小门店推销,一般是月初拿卡,月底必须结账。2015年3月其为了赚取更多的钱,预支了45,500元的初始电话卡和电话充值卡,后将货款作为返利垫付给了客户,因为公司提高了返利,其还向其他代理商拿了卡,都是其自己垫资去买的,然后推销给小门店,返利直接扣除,致使其收回的本金亏损100,000余元,其想等返利发放后归还公司。另外,其还收了小门店上交的实名制验证器的押金30,000元,也是因为其资金周转不来,在2014年下半年为了完成指标自己垫资销售,亏损了70,000余元,就拿该款来填补。
  9、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任职期间,收受门店交付的购卡款300,000余元而未给客户发卡,但是,公司2014年下半年返利130,000余元,2015年3月的返利30,000余元,2015年4月的返利约30,000元,公司都没给其,扣除这些,其还拖欠公司150,000余元,因为做电话卡销售价格不稳定,产生了亏损。
  10、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5月12日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其收受的门店300,000万元购卡款中80,000余元用于垫付客户返利,价值100,000余元的电话卡寄存在柏某某的门店被盗,余下的120,000余元用于其从其他代理商处拿卡,除去公司2015年3月返利约70,000元未拿到,4月销售返利约30,000元未拿到,而其拖欠公司45,500元售卡货款、30,000元门店押金、客户300,000余元客户电话卡货款,至此其仍拖欠公司290,000余元无法归还,都是因电话卡销售价格不稳定,产生了亏损。
  11、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供述,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润讯公司,是联通公司的外包人员,主要工作是销售联通电话卡。其承认欠公司45,500元售卡款,门店上交的30,000元押金,以及公司垫付的电话卡货款300,000余元,除去公司欠其的2015年3月销售返利约70,000元,4月返利约30,000元,其仍欠公司290,000元。公司明确规定不允许业务员为拓展销量进行垫付奖励费的行为,但业务员都会垫付奖励费,是条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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