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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259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7101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滕州市。
指定辩护人曹剑桥,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轨道二号线南京东路站站内,明知民警在查验身份证并执行公务处警的情况下,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带往警务站处置的途中,挥拳击打民警毛建敏面部,导致民警受伤。经鉴定,民警毛建敏的伤势构不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喻 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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