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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39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流浪狗),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张登山,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九哥),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侯旻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赵国雄,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经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合意,由李某某、陆某某在微信群中组织、招揽参赌人员,并在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共同经营管理的本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英雄大厦XXX桌游店内,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利用德州扑克游戏进行赌博。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明知李某某、陆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行为,仍提供场地并收取台费以牟利。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纠集王某、梁某、杨某2、张某某等人至被告人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在场管理的上述桌游店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时被民警抓获。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陆某某系主犯,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上述五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杨某1、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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