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4刑初37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
  辩护人郭慧,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宁某某在1768游戏平台上以虚构假身份证件号码的方式注册大量的游戏账号,骗得上海友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XXX号XXX-XXX室)发放的生日奖励积分,并于同年11月1日将骗取的积分以打牌输牌的方式归集到其控制的8个账户内,后宁某某将归集的积分兑换成500元面值的京东E卡140余张,并在网上出售得款人民币70,000余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悔罪,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了赃款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且被害单位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委托函、执照、搜查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表格说明、表格、工作情况、游戏公司提供的领取生日关怀积分的记录、小号归集记录、登录IP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兑换京东E卡的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剩余积分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