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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356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赔的赃款发还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人民陪审员 顾国庆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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