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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5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7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上海哲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瑶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言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幼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翔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禄岩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露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讯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音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荐辅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良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加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研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家受票单位(均已被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上海恺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聿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佑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魏桔贸易有限公司等,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且受票单位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吴某1、屠某某、朱某1、吴2、袁某某、侯某某、张1、朱某2、陈某、陆某、范某、张某2、周某某、赵某某、惠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哲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瑶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受票单位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抵扣证明,完税证明,档案机读材料,补缴税款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获利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家庭情况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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