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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0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李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经合意由两人共同出资,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由曹某某租赁本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楼XXX室作为赌博场所,并负责管理运营,利用德州扑克游戏进行赌博并收取高额台费以牟利。2018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纠集马某某、张某1、张某2等五人在上述地点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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