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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66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以帮被害人周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在本市南京西路XXX号恒隆广场七楼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诺远公司”)内,与周某某签定了其事先伪造的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以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周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至何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以上述相同理由,在本市重庆北路XXX号如家酒店151房间内,与周某某签定了其事先伪造的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以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周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至何某个人银行账户。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5日至本市环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何某抓获。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截止2018年6月,被告人家属按照还款计划已还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俞某某、顾某某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国银联跨行交易信息、被告人何某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合同复印件及真实合同复印件、诺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诺远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何某应聘资料、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还款计划、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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