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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66号 (2)
  一、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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