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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8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人马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张建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丁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马某、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马某、茹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建国、丁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马某、茹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张杨路路口附近,配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进行交通整治时,因遭到违章受罚的被害人郑某某辱骂而怀恨在心。嗣后,在郑某某被带至梅园新村派出所留置室时,马某、茹某某即共同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愈,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马某、茹某某均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茹某某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茹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诉称,2018年3月12日中午时分,因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带至梅园新村派出所,在派出所遭到特保队员马某、茹某某殴打,致其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据此,要求2名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误工费3.7万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康复费4万元,合计12.9万元。庭审中,原告人向法庭出示了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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