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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890号 (2)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被告人马某、茹某某、被害人郑某某均不持异议。
  对于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茹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马某、茹某某等人配合民警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张杨路附近进行交通整治违法检查,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递送外卖途经此处,因郑某某违规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被民警刘某某等人拦下处罚,郑某某不配合检查并辱骂民警,遂被民警传唤至梅园新村派出所。被告人马某、茹某某等人为泄愤,在派出所留置室内,对郑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郑某某右耳膜穿孔。
  2018年4月、5月,被害人郑某某经鉴定,其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耳膜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愈,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马某、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梅园新村派出所接受调查,2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郑某某陈述2018年3月12日11时30分许,我送外卖途经东方路世纪大道处时,因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民警拦下处罚,当时我骂民警“土匪”,并用手机拍摄民警,之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11时50分许,我被带到梅园新村派出所一房间,民警离开后,3个特保队员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民警进来后特保队员才停手,我感觉右耳被打伤。
  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人陈述2018年3月12日11时许,我和同事马某、茹某某在东方路张杨路附近配合民警刘某某进行交通整治检查,一外卖员因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拦下处罚,外卖员不肯交罚款,骂我们是“土匪”,说民警“老东西”;之后,民警将其带至梅园新村派出所留置室,我和马某、茹某某当时有点火,所以我们3人上前打了外卖员,我当时就踢了对方。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陈述2018年3月12日中午因一外卖员不配合处罚,就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外卖员被带至留置室,我因为接电话离开留置室,回到留置室时发现特保队员在打外卖员,我上前制止。
  4.证人何某某、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述2018年3月12日中午郑某某在派出所留置室内被马某、茹某某、吴某13名特保队员殴打,民警刘某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
  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实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及其损伤程度。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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