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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656号 (2)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梦某某KTV包房内唱歌喝酒娱乐,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滋事,用烟头烫伤服务人员李1的脸部;之后,郑某某与其友又跟随李1至更衣室,当KTV服务人员苟某某要求郑某某等人离开更衣室时,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打了苟某某面部,后被其他工作人员劝离;当郑某某等人离开更衣室至KTV大厅时,苟某某上前拦住郑某某等人,郑某某之友即与苟某某撕扯在一起,将苟某某甩在地上,殴打苟某某,并肆意扔砸大厅里的花盆。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李1、苟某某经鉴定,李1左面部烫伤(烟头),构成轻微伤;苟某某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惠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仅供认在KTV更衣室内与其友一起殴打了苟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李1陈述我是梦某某KTV的工作人员,2018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我在KTV包房陪客人时,一男性客人要求我外出陪他,我不答应,对方就拿烟头烫了我左侧脸部;后来我去更衣室换衣下班,男客人跟着我进了更衣室,在更衣室里还发现有另一个男客人,此时KTV工作人员苟某某进来要求男客人离开,男客人就打了苟某某耳光;之后,对方2名男子在大厅里与苟某某发生了打斗,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见,只知道苟某某被打伤了。
  经李1辨认,郑某某就是用烟头烫伤其面部的男子。
  2.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苟某某陈述2018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我到KTV更衣室,发现更衣室里有个男子,又有个男子跟着李1进到更衣室,我上前让男子离开,有个穿灰色针织衫的男子上来打了我耳光,穿西装男子摁住我,然后穿西装男子也打了我耳光;之后,我和对方先后跑到KTV大厅里,对方男子拿起大厅花盆扔向我,我躲开后,对方灰色上衣男子就抓住我头发把我摁在地上,把我头朝地上砸,还骑在我身上打我,用脚踢我,我被打晕。
  经苟某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是在更衣室里殴打其的男子之一。
  3.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吕某陈述我是梦某某KTV的工作人员,2018年1月15日晚上我和李1等姐妹在KTV包房里为客人服务,有个客人用烟头烫伤了李1左脸;凌晨2时许,李1回更衣室,客人跟着进了更衣室,苟某某也进到更衣室,要求客人离开,遭到客人殴打,此时与客人一起的另一个男子也进了更衣室,他们都打了苟某某;之后在大厅里,苟某某也与对方撕扯,苟某某被对方踹,用花盆砸,客人还摁倒她在地上打,苟某某被打得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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