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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656号 (3)
  经吕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就是用烟头烫伤李1脸部的男子,并与另一男子殴打苟某某。
  4.证人李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2陈述我是梦某某KTV经理,2018年1月16日凌晨KTV的小姐苟某某在更衣室被客人殴打受伤,后来双方又在大厅里发生争执,我赶去看见苟某某冲上去抓打客人的头发,被客人甩在地上,客人又拿起花盆向苟某某扔砸过去,但没有砸到苟某某,客人又冲上去打苟某某;当时在大厅里只有一个客人打了苟某某,在更衣室的另一客人没有在大厅动手殴打苟某某。
  经李2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就是当时与在大厅里打人的客人一起的在更衣室遇见的客人。
  5.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某陈述2018年1月16日凌晨看见李1哭着离开包房进入更衣室,更衣室先后进入2名男子,男子在更衣室里与苟某某争吵,并打了苟某某耳光;后来,苟某某在大厅里也被该2名男子拳打脚踢。
  经金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就是殴打苟某某的其中一名男子。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吴某某陈述在KTV更衣室里有2名男子抓着苟某某的头发抽打其耳光,后被劝开;之后,苟某某跑到大厅,拦住打她的客人,被其中穿灰色衣服的客人摁在地上骑在身上打,另外一个穿黑衣的男子在大厅里没有动手。
  经吴某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就是参与打架的黑衣男子。
  7.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邵某陈述在梦某某KTV上班时看见有2个男性客人在更衣室里,其中一高个男子打了KTV工作人员苟某某耳光;之后,那高个男子又在大厅打了苟某某。
  经邵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就是当时与打人的高个男子在一起的男子。
  8.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1、苟某某的伤情及其相应的损伤程度。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视听资料(视频片段XXXXXXX),显示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01:59:46-01:59:52被告人郑某某、“阿德”(郑某某自称系其朋友)、被害人苟某某出现在画面里,“阿德”拉扯苟某某并用力将苟某某甩出去,郑某某在“阿德”身后拉“阿德”;01:59:52-02:00:08在画面的左下方,可以隐约看见“阿德”有殴打、脚踢苟某某的动作,郑某某则拉“阿德”;02:00:08-02:00:12“阿德”醉酒无法站稳,郑某某扶着“阿德”,“阿德”拿起了花盆;02:00:12-02:00:19“阿德”拎着花盆,将花盆砸向画面右下方;02:00:19-02:00:25被告人等人消失在画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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