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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5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韩进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韩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牛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号东侧空地,用铁棍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于此的皖ADXXXX的小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后钻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
  2018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牛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XXX号公交车韩堂曹家宅站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此的苏GXXXXX的小客车车窗玻璃砸碎,窃得车内香烟2包及现金人民币20余元。后被告人牛某又以砸车窗玻璃、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倪某某、汪某某停放于附近的苏H7XXXX、皖A7XXXX的小客车车内窃得香烟4包、现金人民币80余元。
  2018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牛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康叶菜场东侧公厕旁,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停放于此的皖L3XXXX的小轿车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沔新路北侧50米处,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豫N5XXXX的小轿车车内,窃得现金若干;后又至康桥镇沔新路人南村XXX号西侧路边,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豫GKXXXX的小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未窃得财物;之后又至康桥镇沔青村河西街XXX号北侧河北空地,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此的苏F6XXXX的小客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硬币若干。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牛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多节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崔某某、倪某某、汪某某、徐某、王某某、张某、邵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奚某某、郑某某、胡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实物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记录、相关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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