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45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4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现已注销)负责人期间,在与上海可常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了上海可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47份,票面金额共计4,155,307.01元,后用于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入账。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为与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材料款,在与上海可常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上海可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9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52,520元,后交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单、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开票记录、营业执照、委托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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