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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45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焦1家中,趁焦1不注意,通过找回密码功能,修改焦1移动电话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密码,尔后将焦1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分三次转至其个人微信账户。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焦1作了退赔并获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焦1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移动电话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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