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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李新武,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卞某某,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李静,广东德法礼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陈凤,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卞某某、姜某某、郝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卞某某、姜某某、郝某、辩护人李新武、陆智潜、李静、陈凤、杨国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李2租赁山东省巨野县学府花园小区1号楼三单元1001室,无证经营管理山东省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装网络电话、网关等设备,使用拨号软件,雇佣被告人卞某某、姜某某、郝某等人为话务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国美电器北京分公司等工作人员针对国美电器客户等拨打语音诈骗电话,以客户回馈赠送礼品需要支付成本费用人民币198元或298元为由,以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骗得大量被害人41万余元。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李2、卞某某、姜某某、郝某在上述1001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扣押了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2台、Ipad平板电脑1台等物,经鉴定,从相关扣押物品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35867条(去重),公安机关从中随机抽样5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核实,有3条信息无法证实真实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快递单、协议书、照片、扣押清单、鉴定记录、话术单、规章制度、客户信息表、价格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信息抽样说明、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2、卞某某、姜某某、郝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2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2系主犯,其余各名均系从犯;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上列各名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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