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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25号 (3)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2在巨野县一小区1001室经营公司,在公司里李2自称“李华”,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接打电话,话务员接通客户电话,根据话术单,冒充客户购物商家的客服人员,谎称商家有优惠活动,可以298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680元的礼品,还赠送300元手机充值卡,通过货到付款方式让客户购买。2018年8月放暑假后去李2公司帮忙,8月8日开始接听电话,每天拨打电话100个左右,成功骗到大约3、4个客户。
  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嘉兴县中通快递站与李2签订了代收货款的快递业务,李2快递的物品是手机充值卡、卫星接收器等,代收货款为198元,快递大部分是发往上海的,还有些小地方。货款通过转账汇给了李2,大约有4次,总计金额在72,000元左右。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王某某于2017年2月将学府花园XXX号楼三单元的1001室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赁给李2,租赁期限为1年。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2017年8月10日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了身份证(姓名为刘超、胡涛)2张、银行卡5张、电子手表2块、手镯1个、100元充值卡3张、宝玉石鉴定证书1张、公章(华鑫公司)1枚、苹果IPAD1个、规章制度8张、话术单5张、客户信息表3张、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2台、插卡器1台、网管交换机1台、语音网关1台。扣押清单所列的物品照片均经李2确认;李2还确认在现场查获了U盘1个,也是其本人所使用。
  从卞某某、姜某某、郝某处扣押了案发时各被告人正在各自使用的话术单。
  6.话术单、规章制度、客户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以华鑫公司员工身份,冒充电商客服人员,拨打电商客户电话,以优惠赠送礼品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
  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2通过“李秀英”账户收取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情况。
  8.中通快递单据、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证实李2冒名胡涛委托中通快递站签署协议寄送物品。
  9.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接收的优惠活动的礼品,包括3D眼镜、4G手机充值卡;工艺手镯、4G多功能无线网卡。
  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工艺手镯价值人民币15元。
  11.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浦东分局陆家嘴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经调查走访中国电信东方路营业厅、中国移动潍坊路营业厅、中国联通浦电路营业厅,本案中收缴的手机充值卡、4G多功能无线网卡上述公司均未发售过此类手机充值卡及无线网卡;民警将扣押的智能手表、3D眼镜交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询价,中心工作人员答复,该手表、眼镜系三无伪劣产品,无法做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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