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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6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沈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在多家网店分别购买恒压阀等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枪支1把。后孙某又通过淘宝网购买成型枪支9把。2018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孙某家中当场查获上述枪支10把及枪管1根。经鉴定,上述其中2把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枪管可以作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的枪管。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孙某在其住处接民警电话时承认其持有枪支配件等情况,并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淘宝购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孙某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淘宝网上的多家网店分别购买了成型枪支9把及恒压阀等枪支配件,尔后自行组装枪支1把。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孙某在上海市长宁区程桥二村XXX号XXX室其住处接到民警电话时,主动承认其持有枪支配件等情况,并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当日,民警在被告人孙某住处当场查获上述枪支10把及枪管1根。经鉴定,上述10把枪支中,其中1把成型枪支及1把自行组装的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枪管1根可以作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的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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