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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69号 (2)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3月21日,民警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仿真枪10把、枪管1根等物。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淘宝购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孙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及零部件的交易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枪支中,两把涉案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1根枪管可以作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的枪管。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孙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及配件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胡泰忠
人民陪审员 李树高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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