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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6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上海浦东沪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沪碟汇味馆收银员及出纳期间,利用收取、管理营业款以及操作会员积分系统的职务便利,在获取顾客王国年、孙树光两人会员卡相关信息后,将他人消费金额在上述两卡内进行积分,后以积分抵扣现金消费的方式套取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27,240.65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害单位退缴赃款人民币7.6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向本院交纳了钱款人民币51,240.65元,以退赔给被害单位。
  以上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浦东沪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会员卡交易积分记录、工作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关工作情况记录、刑事谅解书、还款证明、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潘某某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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