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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周愉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辩护人周愉珉、被害单位上海浦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陆凤阳、王国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借用上海积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顺公司”)的名义,以支付货款为由,以7.8%的借款利率向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在获得上述贷款后,又以24%的借款利率,将人民币500万元转贷给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用以牟利,违法所得81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浦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某公司”)股东、总经理,负责浦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浦某公司支付利息7笔,共计413,593.74元。
  2016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范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未提供报销发票的情况下,指使浦某公司财务人员以支付“业务招待费”名义向浦某公司支取现金304,020元。2017年1月,被告人范某某为掩盖上述事实,又指使财务人员使用伪造凭证以“垃圾清运费”名义入账,涉及金额144,020元。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做了部分供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汤某、吕某、孔某1等人的证言、银行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报案说明、付款核准单、会计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范某某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范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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