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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3)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书、借条、法庭审理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代管款处理通知等诉讼材料,证实2015年9月范某某以积顺公司名义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世贸公司归还借款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上述出借的资金,归还期限为2015年8月29日,另100万元系2014年8月范某某个人出借,并要求世贸公司支付24%的借款利息150万元;2015年10月,法院出具调解书,世贸公司归还积顺公司借款本息合计725万元;当月,世贸公司将725万元的本息及诉讼费用合计750万元转入法院账户,同年11月,闵行法院将725万元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3.7万余元汇入积顺公司账户。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1月25日积顺公司收到闵行法院钱款728万元当日即将728万元汇入上海凤井园艺有限公司,同年11月27日上海凤井园艺有限公司汇入范某某个人账户200万元,上海穗隆投资有限公司汇入资金430万元;之后,从范某某账户汇出多笔资金至孙爱平等个人账户,汇入林爱军个人账户430万元。
  5.积顺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证实2010年1月范某某设立积顺公司,范某某系积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积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
  6.证人孔某2的证言,孔某2陈述2014年我向范某某借款600万元,范某某通过积顺公司将600万元划给我的世贸公司,我不清楚款项的具体来源;2015年8月范某某以积顺公司名义在闵行法院起诉世贸公司归还钱款60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双方调解世贸公司支付720余万元给范某某。
  7.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范某某供述2014年8月原浦某公司的孔某2向我借款6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我以积顺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农商行徐汇支行贷款后直接划入孔某2的上海世贸公司,2015年10月通过闵行法院诉讼拿到了725万元,这725万元没有归还银行贷款,部分汇入多个个人账户兑换成美元35万元支付给孔某2的妻子,430万元汇给林爱军,用于我个人向孔某2购买浦某公司的股份。
  还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作为浦某公司的股东,在经营浦某公司期间,利用负责浦某公司各项事务包括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挪用浦某公司钱款合计413,593.74元,用于支付积顺公司银行贷款利息,至案发未归还。
  2016年,被告人范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业务招待费”的名义从浦某公司领取钱款144,020元予以花用,但未向公司财务提供报销凭证;之后,被告人范某某为掩盖该事实,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建筑垃圾整理清洁费单据,将其上述领用的钱款以“垃圾清运费”计入公司管理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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