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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4)
  2017年3月,浦某公司以范某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公安机关以范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对于将浦某公司的钱款支付积顺公司的贷款利息,以招待业务费为名拿取浦某公司的钱款均作了供述,但其辩称支付利息得到公司股东同意,领取的招待费用并非其个人花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浦某公司的报案材料,记载了范某某系浦某公司的股东之一,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范某某多次从公司账户提现合计47.5万元,擅自将公司资金9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范某某从浦某公司支取86.4万元;2017年1月,范某某擅自从公司账户转入其民生银行个人账户6万元;上述合计148万余元资金用途不明。范某某还指使财务人员制作阴阳财务账册,隐瞒公司收入。
  2.浦某公司提供的付款核准单25份,记账凭证、垃圾清运费的情况说明、建筑垃圾整理清洁费,证实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共计25份付款核准单合计金额80万余元以招待费、公关费等名目对外支付,相应的收款单位均为“范某某”;部分付款核准单有对应的记账凭证,部分核准单作为垃圾清运费入账;转账汇入范某某个人账户资金3笔合计15万元。(其中4万元记录在垃圾清运费中)
  被告人范某某对上述25份付款核准单辨认,其确认其中2016年1月31日支付8万元、2月1日支付3万元、3月3日支付1万元3张付款核准单上的领导审批签字不是其所签,其余22份付款核准单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其本人领取金额共计68万余元。
  3.上海农商银行对公贷款扣款通知、积顺公司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积顺公司上海农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利息支出合计359,218.74元;2017年3月,支付利息54,375元。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浦某公司支付利息7笔,合计金额413,593.74元;
  报案人提供的25笔资金中,其中13笔合计资金421,000元记录在“垃圾清运费”中,其中144,020元的收款单位系“刘某某”,并查见对应的“垃圾清运费发放明细单”,其余276,980元未查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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