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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6)
  向李某出示2016年4月、6月、9月、10月建筑垃圾整理清洁费清单,李某确认这些单据是其伪造,单据上的签名是我让刘某某找人冒名签的。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杨某某陈述我是浦某公司的出纳,主要负责现金管理、资金收付。(向杨某某出示25份“付款核准单”),这些付款核准单我不敢确认,但是计入记账凭证的付款单上记载的钱款肯定是付出去了,而且只要是钱付出去的,我就将付款核准单交给财务李某做账。范某某找我支取钱款时,我制作付款核准单,在收款单位栏里填写范某某的姓名,由范某某审批后,将钱款交给范,然后将付款核准单交给李某做账,通常范某某审批由他本人领取的钱款,我没让范再签收。范某某没有将“业务费”“公关费”产生的发票交给我报销。(向杨某某出示有关垃圾清运费的“付款核准单”),这些单据是在2017年1月汤某与范某某闹矛盾后,李某从账里抽出部分范某某业务费的付款核准单,让我按照同等金额重新填写了有关垃圾清运费的付款核准单,我照做了,这些付款核准单的收款单位栏里填写了“刘某某”,刘某某是市场保洁的,他实际没有拿到这些钱。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陈述我在浦某公司市场做保洁工作,(向刘某某出示浦某公司账册内的2016年4月、6月、9月、10月建筑垃圾清理清洁费清单),这些单据时间久了记不得了,但是我不会用电脑,所以是制作不了这样的单据,浦某公司支付给我的垃圾清运费是通过转账汇入我农行卡的,我没有要求他人在虚假的垃圾清运单上签字。
  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的短信内容,证实2016年12月因范某某的要求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汤某。
  14.证人孔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为欠债太多,故在汤某的唆使下,将浦某公司51%的股权交给汤某,将49%的股权质押给范某某借款600万元,但是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后向范某某还钱后,范没有将股权还回来。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积顺公司在上海农商行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尾号为“8500”)从2015年12月起由浦某公司在使用。
  16.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蔡某某陈述我是孔某2的妻子,孔某2将浦某公司的51%的股权给汤某,是让汤某代持的,汤某没有支付转让股权的对价;浦某公司的49%的股权给范某某,范某某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转让款;2015年11月、2016年1月,我账户先后收到的35万美元、32万美元(经查实是从范某某个人账户先后转出400余万元人民币到其他个人账户兑换成美元后汇入蔡某某账户),这钱是汤某归还给我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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