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733号 (8)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后没收;向范某某追缴其所挪用的钱款人民币四十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三元七角四分、侵占的钱款人民币十四万四千零二十元,或责令其退赔后,发还上海浦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