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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609号 (2)
  二、被告人郭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三、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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