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32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祝伊成,上海市理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祝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因注册公司向合伙人陈某1借款120万元人民币,后因无法归还借款,陈某1于2012年2月2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某、翟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宣判并于当日向洪某、翟1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某、翟1归还陈某1的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012年7月2日,陈某1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洪某、翟1与案外人翟某2共有的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洪某名下的苏BYXXXXW东风标致汽车。其中因房屋暂无法处置且申请人请求法院暂不处理车辆,故执行程序终结。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洪某先后通过“财智金”贷款六次,共计人民币377000元,用于其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装修等消费。另查,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洪某在深圳维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收入合计人民币630688.16元,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洪某在觅家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兼职期间,收入共计人民币92565元。2016年11月22日,申请人陈某1申请恢复执行,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洪某在有能力履行情况下未履行判决,且出资设立公司、有多次高消费行为且恶意转移财产,遂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15日分别对其执行司法拘留各15日。至案发时,洪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判决。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到案后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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