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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826号 (2)
  一、被告人黄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楼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楼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榔头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沈守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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