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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82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8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浙江省平湖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本区某某村XXX号XXX室,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入户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18K金镶钻翡翠耳饰一对、S925银戒指三枚、PT900铂金戒指一枚、S925银手镯一只、18K金挂坠一枚、老凤祥牌PT950铂金项链一条、18K金戒指二枚、PT950金戒指一枚、老凤祥牌千足金金条一块(经鉴定,上述金银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796元),中华牌硬盒香烟33包、玉溪牌硬盒香烟33包、中华牌软盒香烟1包(经估价,上述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212.50元),第四版人民币一套、第五版人民币一套、航天纪念钞9张(经估价,上述纪念币合计价值人民币1,739元)及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后被告人汪某某将上述所窃物品中部分香烟及部分金银饰品出售给证人童小华、滕某。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从证人童某某、滕某某处调取了上述全部金银饰品及中华牌硬盒香烟31包、玉溪牌硬盒香烟31包,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童某某、滕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值估价证明意见,上海云洲古玩艺术市场经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视频监控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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