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8刑初63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渠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渠某某、吴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戚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凌家村X号、华新镇汉庭宾馆旁边被告人吴某某办公室开设筒子麻将“二八杠”赌场,通过抽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诸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上述凌家村X号场地,并雇用被告人渠某某多次为上述凌家村X号赌场抽取窑花。2017年12月2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凌家村241号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等人及参赌人员共23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0,840元、赌具麻将牌1副。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诸某某、魏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和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渠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渠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五被告人均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其罪行等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