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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3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某,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本区新松江路1292弄XClub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胡安宁(已判刑)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持酒瓶、酒杯互殴,致胡安宁、吕朝辉、胡某受伤。经鉴定,胡安宁左颞顶部头皮创、面部软组织创,分别构成轻微伤;吕朝辉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胡某头部左顶区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胡安宁对被告人胡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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