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07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10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言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区荣乐西路XXX号门口酒后无故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上址的浙F6XXXX的别克轿车多处砸坏。经估价,涉案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2,067元。后段某某被到场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并于次日赔偿了车主物损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沈某某的证言,收条,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7年7月28日2时许,程有青(另案处理)在本区新松江路1292弄东明广场X-club酒吧内,因琐事对被害人杨进新心存不满,遂纠集吴建文、王涛、胡涛、刘某、汪江林(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到场,并由程有青、吴建文、王涛、刘某等在酒吧门口对杨进新实施殴打,随即被酒吧保安人员劝阻。尔后,程有青、汪江林、胡涛、吴建文、王涛、刘某、段某某等人一同离开酒吧途径东明广场后街祥德小龙虾店处时,再次遇见杨进新。程有青、汪江林、胡涛等人即使用从路边捡拾的PVC管、整理箱盖等工具再次上前猛烈殴打被害人杨进新,造成杨进新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期间段某某亦持PVC管在现场站脚助威。事后,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在朱聪(另案处理)帮助下逃匿。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有青、汪江林、胡涛、吴建文、王涛、刘某、朱聪,周后群、吴正乐、卢涛、张亚伟、王进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病历资料,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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