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71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7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许维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史忠伟,上海市中广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冯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辩护人许维祥、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史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施某某先后实际控制、经营洪腾公司、群智公司、凤丰公司、含鑫商务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390室)、含鑫实业公司、旋吉公司及丽香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嗣后,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告人冯某经商议后分工合作,由冯某利用施某某实际控制的群智公司申请成为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费通公司)的代理商并获得付费通公司提供的VIP账户用于“充值销卡”,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充值付费通公司VIP账户而不出付费通卡的手段,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经查,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6月8日,通过付费通公司共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0余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施某某为使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增加企业成本以减少差额征税,在未与付费通公司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向付费通公司提供的VIP账户缴纳“公用事业费”的形式,让付费通公司为洪腾公司、含鑫商务公司、含鑫实业公司、凤丰公司及旋吉公司虚开进项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施某某应他人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其实际控制的含鑫商务公司、含鑫实业公司及旋吉公司先后为迪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复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久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久娱影像设计有限公司及上海向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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