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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668号 (2)
  3.被告人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张衡路XXX号润和国际的保安,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其让自诉人将车停停好,自诉人就开始骂人,后其他保安过来将自诉人围住,其听到杨某2说被自诉人咬了手指,后自诉人在追赶其的路上摔了一跤,自诉人还打过其他保安的耳光。
  4.被告人汪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张衡路XXX号润和国际的保安,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其听到对讲机里有争吵声音就往南门赶,看到自诉人和孙某某争吵,后来自诉人追着保安队员打,打了张某某的耳光,其也被自诉人打了耳光,当时看到自诉人嘴上和手上有血,后来看到杨某2的手指在流血。
  5.证人朱成国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张衡路XXX号润和国际的保安部负责人,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其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在争吵就赶到南门,在李冰路上看到自诉人咬了杨某2的右手小拇指,其想拉开时被自诉人打了耳光,其就让人打110,自诉人还打了保安张某某、潘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耳光,在追打孙某某的时候自诉人摔了一跤,其看到自诉人嘴角流血从嘴巴里拿出断掉的牙齿。
  6.证人张某某的当庭陈述证实,其系张衡路XXX号润和国际的保安,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其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吵架,就赶到南门,看到自诉人和收费员在争吵,自诉人咬了杨某2的手指,还打其耳光,后来自诉人在追其他收费员的时候摔了一跤,其看到自诉人嘴巴里有血。
  7.证人潘某某的当庭陈述证实,其系张衡路XXX号润和国际的保安,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其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吵架,其看到自诉人在追汪某某,后自诉人打了其一巴掌。
  8.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本、出院记录等证实:自诉人杨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上中切牙、侧切牙脱落(共二枚),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结合上述证据,无法证实自诉人的伤势系由三名被告人殴打所致,本案属于证据不足,自诉人控诉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2无罪。
  二、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汪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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