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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7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7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刘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临江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丁家宅一私房内,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后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7年6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丁家宅X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朱某某、罗某一起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10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丁家宅X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朱某某一起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11月下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丁家宅X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一起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12月上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丁家宅XXX号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一起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因贩卖毒品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的毒品并已依法收缴。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罗某、丁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检定证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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