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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95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9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取得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违章搭建拆迁工程的情况下,以疏通关系、缴纳工程款押金等虚假事由,从被害人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合计23,0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5,0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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