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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44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4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定海路、平凉路口处,将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贩卖于陆红珍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上衣口袋内另查获二包白色晶体(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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