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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4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男,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3日15时至18时,被告人简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本区肇嘉浜路附近多个居民小区内伺机入户盗窃,其间约15时30分许,简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肇嘉浜路XXX号XXX幢XXX被害人赵某家中实施盗窃。同年1月23日,被告人简某某在贵州省被公安人员抓获,供述以上基本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简某某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简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物证照片、手机截图、银行卡明细、工作情况,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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