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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4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虞莉,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斐,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王敏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陆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至同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陆某某共同经营两个微信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明星麻将”APP软件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共收取台费人民币5万余元。
  2018年3月26日、4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刘某某、吴某、陈某某及杨某某的证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退赔部分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陆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舒某某有坦白行为,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陆某某还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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