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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4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2,男,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孙一,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2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2及其辩护人孙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周2组建名为“1.1上海敲麻”的微信群,通过在一款名为“17上海敲麻”的APP软件内开设名为“皮小金”的赌博房间,召集群内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周2向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从赌博最大赢家处收取每局台费人民币3元,共计获利人民币8,490元。同年4月3日,周2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内容照片、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2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2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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