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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41号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陶建武,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王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结伙,通过微信群召集人员,在群内利用“明星上海麻将”手机APP从事赌博活动,每8局麻将收取台费人民币6元,由严某某负责充卡开房,由杨某收取台费管理微信群。期间,杨某共收取6元微信红包17,514笔,合计人民币105,084元;严某某自杨某处收到房卡结算款208笔,合计人民币58,805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伙同王某(已判决),使用上述相同的赌博方式及管理模式牟取利益。期间,严某某自王某处收到房卡结算款116笔,合计人民币12,294.5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杨某分别在本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杨浦区鞍山五村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系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严某某、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杨某退赔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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