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25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1,男,东乡族,户籍地甘肃省。
辩护人任济舟,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任济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1在网上发布提供换汇业务的信息,“Mr陈”据此与马某1联系并进行非法换汇活动。同年8月,“Mr陈”再次与被告人马某1联系,进行非法换汇活动。“Mr陈”将人民币6,658,400元汇入马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马某1收款后通过他人,将其中的人民币6,648,125元兑换成港币,汇入“Mr陈”指定的香港恒生银行、香港汇丰银行账户。马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XXX号某招待所抓获被告人马某1。马某1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人民币6,648,125元(折合美元约100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1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马某2、马某3、孙某某、马某4、马某5等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屏记录、相关鉴定意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被告人马某1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